理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8-10-24 点击数:

本科生导师制是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加强个性化教育,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制度保证;是贯彻立德树人、教书育人宗旨,克服教学与学生教育管理相脱离,拓展育人途径,丰富育人内涵的需要;也是密切师生关系、促进教学相长,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的重要途径。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领导

理学院成立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导师制的宣传发动、组织落实、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组长:院长

副组长:副院长

成员:教研室主任、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教学秘书、辅员员、班主任

第二条 导师的任职条件与聘任

1、导师的任职条件: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关心学生、为人师表;来理学院工作一年及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2、原则上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教师必须担任导师。

3、导师制在理学院本科生二年级中开始实行,每年6月份领导小组以年级为单位为全体学生选聘导师;每位导师每届所带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8名;导师聘任后,由领导小组召集导师与学生的见面会,介绍导师情况,提出相关要求。

4、导师的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直至学生毕业,延长学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仍由原导师负责指导;原则上本科生导师为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指导教师。

5、无特殊情况中途不得更换被指导学生或单方面中止导师职责,个别特殊情况需中途更换导师的,需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条 导师的工作要求和职责

1、熟悉学生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各类课程特点;熟悉学生所学专业和相关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熟悉学校有关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

2、不断提升专业水平,优化知识结构;不断增强科研能力和学习指导能力。

3、学习指导与专业教育。了解学生学习状态,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掌握正确学习方法;对学生选课、专业方向选择、实习、毕业设计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4、课外科技活动指导。指导学生参与专业相关的课外课题研究;组织和动员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和课外科技竞赛活动,提高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动手能力。

5、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考研指导。帮助学生树立职业生涯发展的自觉意识;指导学生在充分认识自我和就业形势的基础上,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利用自身优势和资源,提供就业信息,在考研目标定位上给予指导和帮助。

6、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引导学生树立独立的人格和健康的心理,培养创新意识和合作精神,形成良好道德和行为习惯等;注意通过自己的言传身教,培养学生自信、乐观的学习和生活态度。

7、思想教育与日常管理。配合辅导员和班主任,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帮助学生解决思想、学习、生活上遇到的困难;如遇倾向性的问题和不能解决的困难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条 导师制的工作原则

1、个性化原则。承认学生的个性差异,充分理解学生的个性,善于发现学生特长,鼓励学生进步。  

2、亲情化原则。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

3、渐进性原则。遵循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水平,循序渐进、因势利导。

4、实效性原则。建立工作机制,加强过程管理,注重工作实效。

第五条 导师制的工作方式

1、遵循以个别指导为主,个别指导与集体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就学生的共性问题召集学生集中处理,而个别问题则给予个性化的指导。

2、每学期开学初导师必须与学生见面,针对学生特点,制定指导计划,提出具体要求;每月与学生面谈或集体指导不少于一次,并认真填写理学院“导师指导学生情况记录表”。

3、导师应随时与所指导的学生面谈或通过信件、电话、网络等方式与学生保持联系,针对学生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疑答惑。

4、每学期末领导小组召开全体导师参加的导师制工作交流总结会,每位导师均应对所指导学生的情况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包括指导活动的数量和效果、所指导学生的课程学习成绩、学生获奖与违纪情况、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的参与程度和获奖情况等),进行交流研讨,以改进今后工作。

第六条 导师制对学生的要求

1、尊重导师,主动与导师联系,寻求导师的指导和帮助。

2、每学期开学两周内与导师见面,并根据导师的意见与本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学期的学习与综合素质发展计划。

3、以认真踏实的态度,积极主动地参与导师确定的各项活动,努力培养和提高自身的各种能力。

4、自觉遵守所在教研室、实验室、课题组的有关管理制度。

5、每学期要客观、公正地对导师的指导情况进行评议。

第七条 导师的考核与待遇

1、本科生导师的工作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合格与不合格两类。

2、考核采取领导小组考评和学生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对于不履行导师职责、学生评议差或造成不良影响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3、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4、根据《理学院绩效工资二级分配暂行办法》,考核合格的导师按每生每学期给予一定的工作量补贴。

5、考核合格的导师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理学院颁发“优秀导师”荣誉证书,每年每项一次性给予500元的奖励: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及以上获奖;指导学生成功申报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项目;所指导的学生一次签约率(含升学或出国)达到100%;指导学生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排名前2名);指导学生申请专利(排名前2名)。

第八条 其他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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